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11-07 浏览:1754次
烟草部门积极履行电子烟监管责任
从今年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国标”)就正式实施了,其主要内容可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所有口味电子烟将下架,只提供国标烟草味电子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电子烟监管的立法宗旨,以实现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为根本目标,全面落实常态化监管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监管重点工作。要严格市场监管,各级烟草专卖局将全面执行电子烟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履行监管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市场主体,禁止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构建“线上清理、线下管控、全链覆盖、联合治理”的市场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电子烟联合治理能力。为此,各地烟草专卖部门都在行动,积极履行责任。
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
(一)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二)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三)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电子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五)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六)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妥善处理过渡期有关遗留问题
过渡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的许可证已全部办理完毕。为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在过渡期后接受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出异议。
(一)提出异议主体。2021年11月10日之前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表达过申请意愿且自身认为是既存企业,但未获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
(二)接受异议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三)接受异议机关。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四)提出异议方式。提出异议主体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提出异议的企业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
3.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提出异议的日期。
以上书面材料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