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基本原则、许可范围
时间:2022-06-29 浏览:1680次
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依规开展、平稳有序推进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放管结合,创新机制。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不新增许可事项前提下通过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创新信用管理体系等机制,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充分考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分步推进,保障许可证核发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许可范围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具体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加热卷烟烟具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具体为:加热卷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代加工;加热卷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