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标准,FSC认证核心劳工要求、政策声明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1-06-23 浏览:6043次
FSC核心劳工要求自我评估(规范性)
根据FSC-STD-40-004产销监管链认证要求,组织应在认证涵盖的运营中实现FSC核心劳工要求。FSC已做出决定,组织应:
1.采纳并执行涵盖FSC核心劳工要求的政策声明。
2.保留最新的自我评估,其中组织描述了在运营中如何实现FSC核心劳工要求。
以下为组织如何满足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导。
要求
FSC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所有COC认证组织的要求。具体如下:
FSC核心劳工要求
1在应用FSC核心劳工要求时,组织应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同时符合本要求的目标。
2组织不得使用童工。
2.1除第2.2条另行规定外,组织不得雇用15岁以下或低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龄(以较高者为准)的工人。
2.2在国家法律或法规允许雇用13至15岁的人从事轻量工作的国家,这种雇佣不应妨碍学校教育,也不应损害他们的健康或发展。如果儿童受义务教育法的约束,他们只能在学校学习以外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
2.3未满18岁的人不得从事危险或繁重的工作,除非已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接受培训。
2.4组织应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3组织应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3.1雇佣关系是自愿的,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不受惩罚的威胁。
3.2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
•身体暴力和性暴力
•抵债性劳动
•扣留工资,扣留支付雇佣费用和/或支付开始就业的押金
•限制行动
•扣押护照和身份证件
•威胁向当局告发或投诉
4组织应确保在雇佣和从业方面不存在歧视。
4.1雇佣行为和从业行为是非歧视性的。
5组织应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有效权利。
5.1工人可以建立或者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组织。
5.2组织尊重工人组织制定章程和规则的充分自由。
5.3组织尊重工人从事与成立、加入或协助工人组织有关的合法活动的权利,或不这样做的权利,并且不会因工人行使这些权利而对其进行歧视或惩罚。
5.4组织与合法成立的工人组织和/或正式选出的代表真诚地谈判,并尽最大努力达成集体谈判协议。
5.5如存在集体谈判协议,实施这样的协议。
政策声明
FSC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一个或多个包含FSC核心劳工要求(如上)的政策声明。许多组织已经具有声明或政策,其涵盖了FSC核心劳工要求中概述的原则和行为规范,这些声明和政策可用于证明其符合产销监管链标准。
声明不必逐字逐句地叙述FSC核心劳工要求。声明只需涵盖FSC核心劳工要求中概述的原则范围。然而,仅仅有一份声明是不够的。此声明应附有一份完整的自我评估,其中应表明组织符合全部FSC核心劳工要求,以及组织对该政策声明的执行情况。政策声明应附有表明其执行情况的文件。
例如,有政策声明禁止雇用18岁以下人员的组织符合条款2(禁止童工)的要求。组织仍需提供证据,包括自我评估中的文件,以说明该政策声明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