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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出具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部分省、市相关政府部门也同步出具了要求延迟复工的通知。 那么企业该如何处理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等相关问题呢?创思维验厂小编为你分享:
1、疫情期间应如何安排休假?
遵循国务院出具的《关于延长2021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延迟复工的具体通知安排休假和复工。
2、春节延长假期究竟延长了几天?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具的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号(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照此通知,春节假期后,本应该1月31日(周五)和2月1日(周六)为工作日,2月2日(周日)未休息日。但是在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具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所以春节延长假期实际为2天,即1月31日起(周五)和2月1日(周六),2月2日本身为休息日。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延长假期休假;安排上班又不能安排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部分省、市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了要求企业晚于2020年2月3日延迟复工的通知,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那么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员工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呢?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为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入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春节延长假期以及部分省、市相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推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否可以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
春节延长假期以及部分省、市相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推迟复工期间,不可以占用员工的年休假。具体工资计算请参考Q2和Q3。
5、如果员工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治疗或隔离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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