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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I验厂中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工(七条)童工、未成年工,以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可咨询验厂培训深圳创思维。
<<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强度体力劳动、危险性大、间歇性负重超过25公斤、锅炉、及长时间保持强迫动作每分钟多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亦不得从事电钻、警卫、过敏性工作。
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劳部发〔1994〕494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3)规定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
《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58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保护
第59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0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9月21日 劳政字[1989]5号) 第三十三条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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